留守儿童被性侵其权益如何保障?
留守儿童被性侵其权益如何保障?
[案情简介]
2001年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利用担任某小学班主任之机,多次以谈话、查看考试成绩、讲作业为由,将当时在校学生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喊至自己的宿舍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甲某、戊某、己某、庚某四人实施抚摸、亲吻等强制猥亵行为。若有不从,则以各种理由在课堂当众批评,或以编排座位编到后面、对其学习不闻不问等方式,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压力,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多名被害人身心受到伤害,未毕业便辍学回家。
[判决结果]
2013年9月,网上突然发帖称,湖北某小学校长长期性侵在校学生,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和愤怒。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2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害人依法请求抗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部分犯罪事实、以及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的犯罪情形未予认定,导致量刑畸轻,决定抗诉。被害人丁某的近亲属也及时联系恩施州妇联、湖北省妇联,请求共同维护案件中妇女、儿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被告人。2014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汪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收到终审判决后,被害人丁某的亲属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递送锦旗, 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感谢。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6年20件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式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点评]
近年来,性侵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件频发, 令人愤慨。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省妇联、省关工委等组织高度关心,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形成合力。一方面走访案发现场,了解民意民情,调取被告人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在庭审中释法说理,充分阐明被告人犯罪的恶劣性和从严惩处的必要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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