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独租”房内被抢又被奸,如何维权?
单身女“独租”房内被抢又被奸,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周某,女,恩施市居民。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出生,咸丰县某村村民,因涉抢劫罪、强奸罪,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批捕。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到周某住所,通过翻窗进入室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周某,将其背包内45元现金、两张银行卡、床头柜上的两部手机抢走。尔后,被告人李某持折叠刀逼迫周某脱掉衣裤并将其身体多处表皮划伤,将周某强奸后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将抢劫来的两张银行卡,两部手机、以及作案用的折叠刀扔于某小河内。
[裁判结果]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案例点评]
本案中,李某持刀威胁被害人周某,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将被害人周某的财物抢走,已经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完结后,又实施新的强奸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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