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案情简介]
王某(女)于2014年进入来凤县某饭店工作,具体从事后勤厨房洗碗、洗菜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劳动报酬为1600元。2015年5月3日,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驾驶两轮助力车横过某街道时,被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后被朝相反方向行驶的面包车碾压开并拖行约150米,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论为:1.左胫骨近端及平台粉碎性骨折,2.右髋关节脱位,3.左髋后柱撕脱性骨折,4.腰右侧横头骨折,5.右上唇皮肤挫裂伤,6.多处软组织挫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王某因治疗共住院两次,第一次花去医疗费50455.21元,第二次花去医疗费6863.08元。王某出院后,以来风县某饭店为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工伤认定后,王某向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相关鉴定,该委作出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通知书》,对王某的鉴定结论为伤残六级、停工留薪期为九个月。
[处理结果]
王某以某饭店为用人单位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饭店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256204.78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案例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前提条件有二:(一)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二)必须是在事故中非申请人主要责任。申请人必须依法属于被申请人的职工。申请人申请工伤赔偿必须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存在劳动关系、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受伤害前的工资证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本案中,王某为来凤县某饭店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事故并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负次要责任,因此,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予以补偿。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