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构成伤害犯罪如何判?
未成年人构成伤害犯罪如何判?
[案情简介]
被害人卢某,13岁,在校学生.
被告人谢某(15岁)宗某(15岁)陈某某(15岁)、肖某某(15岁)邹某某(14岁)姚某(15罗)刘某乙(15岁)郝某某(15岁)与被害人卢某(时年13岁)均系恩施市某中学在校学生。
被告人宗某与其同学刘某甲曾因上厕所时与卢某发生碰撞产生口角。宗某的同学黎某某(15岁)邀约宗某、刘某甲至操场,同卢某就厕所碰撞的矛盾进行谈判。谈判中,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均扬言要找人打对方。次日,被告人宗某从黎某某处得知被害人卢某约定两日后打架,便邀约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15岁)、姚某、刘某乙、郝某某(15岁)。陈某某邀约被告人谢某(15岁),黎某某邀约被告人邹某某,作好打架准备。某日,被告人谢某、宗某、陈某某、肖某某、邹某某、姚某、刘某乙和郝某某一行8人来到该校门口,见被害人卢某背着书包一人等候在此。在陈某某的怂恿下,宗某首先将卢某拉至空地,对其拳打脚踢,陈某某、邹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姚某、郝某某随之上前殴打卢某。混乱中,谢某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棒对卢某实施殴打,木棒打断后,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捅了卢某胸部一刀,致卢某倒地。宗某、陈某某、谢某等人见状,立即将卢某送往医院治疗, 卢某在送医途中不幸死亡。经鉴定,卢某系心脏破裂大失血、心包填塞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宗某、陈某某、肖某某、姚某、邹某某、郝某某、刘某乙的父母与被害人卢某的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卢桌的父母对上述7被告人表示书面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宗某、陈某某、肖某某、邹某某、姚某、刘某乙和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系宗某因琐事与彼害人发生纠纷后邀约他人参与打架,八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积极参与,均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对伤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故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宗某是本案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谢某持刀捅伤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其死亡,陈某某邀约谢某某、怂恿宗某动手殴打卢某,均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邹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姚某、郝某某参与殴打,系从犯。鉴于八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决定均予以减轻处罚。 邹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姚某、郝某某系在校学生,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相关规定,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宗某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邹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姚某、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同学之间的小纠纷而纠集校外人员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无论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是被告人,均是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遇到同学矛盾、不良环境时,难以对客观信息作出理性的评价和判断,如果不及时引导和教育,心理上产生的矛盾难免会引发暴力倾向,甚至作出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在体现宽严相济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时, 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被害人卢某是年仅13岁的在校学生,一个无辜的生命从此逝去,让人痛心。各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已作出民事赔偿,但仍然在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作出不同的判决,以达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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