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的配偶可起诉离婚吗?
受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的配偶可起诉离婚吗?
[案情简介]
谭某某,女,某县村民。
原告谭某某(女)与被告方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并确定恋爱关系,1994年10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谭某某生下一子。1997年,方某外出打工,谭某某怀疑其有外遇,两人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11月3日,谭某某从外地打工回家,方某怀疑其有外遇遂对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谭某某右眼受伤。2013年11月21日,方某再次用绳子勒谭某某的脖子造成谭某某窒息,致使谭某某颈部、眼睛等多处受伤,住院至同年12月7日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287.78元。谭某某此次受伤经某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伤,花去鉴定费700元。方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方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其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
[裁判结果]
法院对原告与被告离婚,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其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立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
[案例点评]
原、被告虽系自由婚姻,但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且不能正确处理并发生被告殴打原告、致其轻伤的严重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争议的,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费用被告应全额支付。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