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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孩子应判给谁抚养?

离婚诉讼中孩子应判给谁抚养?

发布时间:2018-12-10 11:01 来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妇女联合会

[案情简介]

吴某,女,恩施市居民。

陈某某,女,吴某之女。

家住恩施市城区的41岁男青年陈某与38岁离异女青年吴某经人介绍相恋后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6月生育一女陈某某。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战争不断"。分居半年后,陈某于2015年10月2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陈某某。庭审中,吴某表示离婚可以但女儿归自己抚养。据了解,陈某因轻微弱智且家庭贫困,41岁大龄才娶到离异女吴某为妻,陈某某为其唯一的孩子。吴某虽系再婚,但因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抚养权归前夫, 吴某生育陈某某后做过子宫切除手术导致不能再生育,所以陈某和吴某要求抚养孩子的愿望都表现得非常强列并且都表示若自己抚养孩子就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较大,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婚生女陈某某的抚养问题。承办法官考虑到陈某某系年仅3岁幼女,在双方当事人分居后,一直跟随母亲吴某生活, 由母亲吴某直接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生活、教育和成长。而且考虑到吴某因做过子宫切除手术无法生育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女性权益出发,确定陈某某归母亲吴某抚养更为合适。最后法官考虑到陈某的个人智力以及家庭贫困等情况,且吴某也明确表示不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判决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案件结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案例点评]

离婚是要付出代价的, 但这种代价却不应由无辜的孩子来承担。我们不能阻止离婚的发生,但我们有责任把单亲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与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以利于这些孩子能和其他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主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即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这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其次,裁判时还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精神、生活环境等多重因素,应当考虑抚养者是否具有基本能够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能力, 而不是哪一方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条件, 也应当考虑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心理得以成长的良好的环境和关爱。结合本案,小孩长期跟随吴某生活,无论生活上还是心理上都得到了吴某较好的照顾。因此,判决小孩跟随吴某生活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

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本来就是一次伤害。法律是严肃的、无情的,但法官在运用法律的时候需要人性化对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来合理的对抚养权作出裁判, 尽可能地不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