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校期间受伤如何索赔?
儿童在校期间受伤如何索赔?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均系某小学女生。某小学早操后安排的是早餐时间。一天,李某早操解散后便直接与同学一同去学校食堂打饭。不料被高年级的王某不小心绊倒, 摔倒于台阶上, 四颗门牙当场脱落,经治疗,因李某年仅8岁,不适宜种植假牙,待年满18岁后再行种植假牙。牙齿被摔掉严重影响着李某的身心健康。种植假牙费用昂贵,单靠外出务工的李某父母无法承担。某小学认为其不是赔偿主体,只承担补充责任。王某监护人只愿意出两千元。
[处理结果]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寻求某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对李某的伤残程度及后续医疗费进行了鉴定。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三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某学校一次性补偿5万元,王某法定监护人一次性补偿1万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李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可以向加害人、学校同时主张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学校因不能举证证明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