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周 | 普法课堂一:产假期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关心关爱妇女的浓厚氛围,2022年“三八”维权周期间,州妇联联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开展“三八”维权周普法课堂线上系列宣传活动,以案说法,多角度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产假期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公司的女职工,因生育小孩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公司同意申请后王某便在家安心带娃。在王某休假不满一百天时,被公司要求返岗工作,王某以法定产假时间未到期为由拒绝返岗,公司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考虑到公司工资待遇还可以,平时与同时的关系也很融洽,舍不得丢掉这份工作,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裁决公司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指引:《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指引: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孕、产、哺三期解除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案例中公司违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即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或者按王某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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