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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周 | “三八”妇女节特别节目:如何保护女性权益

发布时间:2022-03-21 11:22 来源:恩施州妇联

为进一步增强妇女法律意识,提升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3月4日上午,恩施州律协行业妇联副主席、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王萍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黄铸两位律师受邀走进恩施州律师协会、恩施州广播电视台开设的《律师说》“三八”妇女节特别节目。

《律师说》是一档公益法律服务类节目,邀请专业律师走进直播间,在线进行以案说法、答疑解惑,让百姓在法律服务中感受法治的力量。本期《律师说》,两位律师主要围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向听众朋友解答了如何保护女性权益相关法律知识,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导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如何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样,该编该规定了几种法定离婚事由,以及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一起来看本期《律师说》谈论了哪些话题?

问 1:

假如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能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王  萍:

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寻求帮助:

一、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可以到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投诉、反映、求助,也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进行投诉和反映,我们在接到相关的投诉和反映后,会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及时向受害人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或者公安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当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问 2: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王  萍:

家暴情节也有轻重的区分,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问 3:

还有哪些情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事由呢?

王  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以上这几种情况任何一种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重点强调一下这种情形,如果夫妻两个人感情不和已经不在一起生活超过两年的时间了,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不是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问 4:

双方离婚之后,关于子女抚养这个问题该怎么处理?

王  萍:

按照民法典规定,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本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比如是在身体或者精神上存在明显的障碍,或者曾经有伤害过子女的行为等情况。

而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孩子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来进行选择,如果她(他)选择了跟着父亲或者母亲生活,我们应当要尊重他自己的选择。

如果有两个子女的,一般情况是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

对于两周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或者八周岁以上但不能自己作出选择或者不愿意作出选择的子女,一般是按照跟谁生活更有利的原则来判定抚养权。

若夫妻一方有明显的家暴或者吸毒这种情况的,孩子则判给相对方的可能性更大。

问 5:

是不是把孩子判给了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抚养,另一方就可以完全不管这个孩子?

王  萍:

当然不是,孩子的抚养权虽然判给了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但父母与孩子的抚养义务却并不会改变,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有陪伴的权利及义务,也有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

换句话说,抚养权只是解决了孩子直接和谁生活在一起的问题,但绝不会割断孩子和父母的关系。甚至于说,如果父母离婚后还能协商一致,孩子也愿意的话,孩子也可以与没有判给抚养权的另一方生活。

问6:

如果说判决离婚,双方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根据什么原则、依据什么标准来判定子女抚养费?

王  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满十八周岁,子女虽然年满十八周岁,但明显不具有生活能力,比如因伤致残的,父母还是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问 7:

现实中,很多女性朋友在结婚后为了照顾孩子和老公,辞去了工作在家里安心地做一名家庭主妇,没有直接的收入来源,在离婚的时候如何维护女性朋友的权利?

王  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还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8:

如果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或者家暴的,老婆在离婚的时候能不能要求老公净身出户?

王  萍:

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一概念,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老公有家暴或者重婚等情况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赔偿,当然,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参考《最高院关于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问9:

如果老公在自己怀孕期间出轨了,有了第三者,想和自己离婚,针对这种情况,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  萍: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如果老公在妻子怀孕期间出轨了,有了第三者,妻子是可以主动要求离婚的。不过,有时候我们也需要从没出生的孩子角度考虑问题,孩子没出生,爸爸妈妈就已经离婚了,这对于孩子的成长可能是很不利的。因此,建议广大男性朋友们守住自己的初心,不忘爱老婆的爱孩子的使命,克制自己的行为,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当然,现实中也有很多女性朋友出现类似的事情,我们也希望女性朋友们能一样守住初心,不忘爱和责任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