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周 | 普法课堂二:女性应坚定拒绝家暴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关心关爱妇女的浓厚氛围,2022年“三八”维权周期间,州妇联联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开展“三八”维权周普法课堂线上系列宣传活动,以案说法,多角度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女性应坚定拒绝家暴”
案情简介:
黄某,女,35岁。公司职员。黄某与李某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多次怀孕,因生理原因,不符合生育条件,故在多次怀孕后终止妊娠。2019年再次怀孕后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丈夫李某长期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2021年,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及婚生子李某归黄某抚养。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婚生子李某某归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法律指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指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黄某和李某的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第二个是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应该判给黄某还是李某。
第一个问题,鉴于李某长期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伤害了黄某的身体,且对黄某与李某之间的感情基础造成了不可逆的恶劣影响,致使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果,法院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个问题,因为黄某多次终止妊娠,经医院诊断,现已基本不具备生育能力,且婚生子李某某在离婚时未满两周岁,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婚生子李某某归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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