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周 | 普法课堂三:外嫁女享有承包经营权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关心关爱妇女的浓厚氛围,2022年“三八”维权周期间,州妇联联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开展“三八”维权周普法课堂线上系列宣传活动,以案说法,多角度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外嫁女享有承包经营权
案情简介
杨某,女,农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杨某取得了承包地。两年后,杨某外嫁到它地,户口依然在本村,但未在本村生活。杨某外嫁后,村委会以其未在本村生活为由,将其份额的承包耕地收回,后因惠农补贴力度的加大,杨某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耕地并享受惠农补贴。在要求被拒绝的情况下,杨某提起的诉讼,要求村委会向其返还承包耕地及惠农补贴款。
法院调解
经调解,村委会向杨某返还了承包耕地和部分惠农补贴。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 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例点评
妇女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地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外嫁女或离异妇女要提高自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轻易将承包地退回给集体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农户,在协调不能的情况下,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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