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周 | 普法课堂四:丧偶儿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关心关爱妇女的浓厚氛围,2022年“三八”维权周期间,州妇联联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开展“三八”维权周普法课堂线上系列宣传活动,以案说法,多角度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丧偶儿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麦某(男)与罗某(女)系夫妻,2009年麦某死亡,罗某作为儿媳一直尽心照顾麦某的父母,提供了生活、医疗、照顾等各方面的帮助与支持,照料其起居饮食,2019年麦某父母相继死亡,罗某代为操办料理后事。麦某父母去世后,麦某的哥哥以罗某现在居住的房子系自己父母所有,应由自己继承为由,将罗某赶出,罗某遂因继承权问题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罗某与麦某哥哥对共同继承房屋。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点评:
罗某自结婚后,一直赡养和照顾麦某父母,特别是丈夫离世后,麦某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治病等事项均是由罗某负责,直至麦某父母去世。罗某对麦某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罗某应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这不仅体现了对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尊重,也体现了对丧偶儿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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