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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周 | 普法课堂五:婚姻中一方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2-03-21 11:33 来源:恩施州妇联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关心关爱妇女的浓厚氛围,2022年“三八”维权周期间,州妇联联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开展“三八”维权周普法课堂线上系列宣传活动,以案说法,多角度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婚姻中一方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张某,女,2018年相亲认识王某,2019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多次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王某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时张某发现王某在外嫖娼。二人多次因男女问题发生争吵,事后王某每次都向张某道歉,承诺不会再犯,张某心软便原谅了王某,直到有一次王某将其他女性带回家中,被张某发现,张某再也无法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调解:

判决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律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点评: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四种法定情形,但王某的行为依然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张某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其他重大过错”条款所包容,因此法院对张某主张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