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周 | 普法课堂六:就业,不应有性别歧视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关心关爱妇女的浓厚氛围,2022年“三八”维权周期间,州妇联联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开展“三八”维权周普法课堂线上系列宣传活动,以案说法,多角度解读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就业,不应有性别歧视”
案情简介:
梁某热爱烹饪并取得中式烹调师高级资格证书。2018年6月,梁某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某酒楼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梁某于指定时间到酒楼应聘,该酒楼工作人员要求梁某填写招聘表格后,让梁某某回去等待通知,称下午5点会通知试工。结果当天下午4点左右,酒楼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告知已经招满人。三日后,梁某发现之前面试的酒楼仍在58同城网站上有相同岗位的招聘广告,且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梁某某在看到广告当日下午前往名酒楼询问,该酒楼前台工作人员再次明确答复厨房不要女性,就算是有厨师证也不录用。梁某认为该酒楼歧视女性,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酒楼应再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案例点评:
各行各业仍然存在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因性别而产生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损害了女性应聘者的就业平等权,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该酒楼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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